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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1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鸠江区润生超市水阳江路分店、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1民终3401号
案件名称3401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鸠江区润生超市水阳江路分店、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鸠江区润生超市水阳江路分店;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民终3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

法定代表人:杭祝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仿仿,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鸠江区润生超市水阳江路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澳然天成****。

经营者:李明,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扶城村新城法定代表人:盛夕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鸠江区润生超市水阳江路分店、镇江新城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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