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01执恢310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高风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知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风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豫01执恢31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01执恢310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高风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风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知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风兰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豫01执恢310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