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
被执行人:相城区太平好乐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工业园(聚金村**)经营者:张利。
被执行人:张利,男,197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城区太平好乐购超市、张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知初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以后,申请执行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5执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