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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金旭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袆趣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3841号
案件名称耿金旭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袆趣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金旭;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袆趣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3841号 原告:耿金旭,男,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满玉、张梓晨,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袆趣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新围第四工业区恒利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SEHJXN1M。

经营者:邢雪影,女,1959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郭献惠,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金旭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祎趣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耿金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金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耿金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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