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124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政,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妍君,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均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政及其辩护人陈妍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邓政在未获得第7294654号“baellerry”注册商标所有人夏某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带有“baellerry”商标的钱包4400个并通过1688平台上的邓政网店销售给姚少晖,货款共计63800元,被告人邓政接收订金43500元。
被告人邓政将生产好的“baellerry”商标4400个钱包送到义乌市后宅街道前傅村尧山82号姚少晖的仓库。
2019年6月18日,该批钱包在仓库内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邓政在义乌市××街道××幢××单元××室被义乌市公安局上溪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邓政赔偿被害人夏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邓政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查扣物品入库清单和照片;
犯罪嫌疑人户籍资料,证人身份资料,采购记录,支付账单,1688平台上邓政网店的工商注册信息,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baellerry”皮革商标的侵权鉴定书,引证商标资料,商标注册证,谅解书;
证人姚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被害人夏某的陈述;
被告人邓政的供述;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笔录;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邓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妍君提出被告人邓政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