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0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潮海街道办事处鹤山路**福林鞋服商场C-1/div> 经营者:王玉梅。
被告: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白沟镇团结路侧iv> 法定代表人:郭建柱。
被告:郭建柱,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即墨市王玉梅百货店、保定佰杰箱包制造有限公司、郭建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