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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府城镇云锦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441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凤阳县府城镇云锦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凤阳县府城镇云锦江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441号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锦江宾馆,住所地安徽省凤阳,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皇城大厦****×××67C。

经营者: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凤阳县府城镇云锦江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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