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6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陶、刘月蓉,均系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周乐鸭脖小吃店,住,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文腾街道金中路**门面/div>经营者:孔佳军。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周乐鸭脖小吃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周乐鸭脖小吃店达成和解,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