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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虎、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民初25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虎、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王小虎;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5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同乐,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虎。

被告: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涌路**之九3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YWD91。

法定代表人:黄立巧。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虎、广州杨海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郑 植 审判员 代 奇 审判员 刘富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泉慧 书记员周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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