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863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玉明五金店,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杨村信****/div>经营者:刘玉明。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秦淮区刘玉明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