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850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欢兴密商店,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西路69-16号。
经营者:李悦。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悦欢兴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