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06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赞,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