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3492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春源品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卧龙镇酒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克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苏食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延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春源品悟酒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食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