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1074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胜仲,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附海思慕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AEXRQ02。
经营者:张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慈溪市附海思慕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