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922号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X4WA33(1-1)。
法定代表人:毛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兰桥刘集华运超市,经营,经营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兰桥村粮站东侧200米处者:房明跃。
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兰桥刘集华运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花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