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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321号
案件名称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21号 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樊梦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日信国际商业中心**iv> 法定代表人:王斌。

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优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现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雅鹿电子商务宿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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