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87号原告:余兆祥,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2层12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丙林。
原告余兆祥与被告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余兆祥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兆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减半收取计一百零七元,由原告余兆祥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