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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兆祥与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87号
案件名称余兆祥与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兆祥;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87号原告:余兆祥,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辉,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理,男,199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8号12层12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丙林。

原告余兆祥与被告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余兆祥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余兆祥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兆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减半收取计一百零七元,由原告余兆祥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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