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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高新区徂徕镇华鑫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109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高新区徂徕镇华鑫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高新区徂徕镇华鑫家电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0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高新区徂徕镇华鑫家电商场,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徂徕镇南上庄村/div> 经营者:时建华。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高新区徂徕镇华鑫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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