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048号之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王永利鞋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56229434。
负责人:王先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王永利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30000元人民币;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