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73民初344号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6-C号地3号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元圣唐公司)诉被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网元圣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元圣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网元圣唐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合理开支2万元(其中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9000元)。
事实和理由:网元圣唐公司合法拥有计算机单机游戏《古剑奇谭》(简称涉案游戏)的著作权,涉案游戏有较大知名度与影响力。
2018年,网元圣唐公司发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hao123.com)上非法传播涉案游戏,网元圣唐公司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百度公司未经网元圣唐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游戏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严重扰乱了网元圣唐公司对涉案游戏正常的市场发行秩序,故提起本案诉讼。
百度公司答辩称:hao123是百度公司经营的开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百度公司在应诉后已经立即下线涉案游戏的下载服务,百度公司不上传软件,并在涉案网站中进行了权利声明的提示,百度公司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4日,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名称:烛龙古剑奇谭游戏软件[简称:古剑]V1.0。
涉案游戏作品封底有“制作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网元圣唐公司,??2014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本产品之著作权”的记载。
2017年1月1日,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授权内容为将涉案游戏著作权全部权利许可网元圣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为专有使用权,含维权权利,网元圣唐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制止、追究侵犯上述版权的行为;
授权期限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8年1月23日,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作出了(2018)京公明内民证字第259号公证书(简称第259号公证书)。
公证书显示:2018年1月14日,公证人员和网元圣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在北京市公明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一部台式计算机(该计算机安装有“屏幕录像专家V2014”软件并已经通过公证处网线、网口连接至互联网)进行证据保全操作。
公证步骤显示对本台计算机上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了删除。
随后在该页面浏览界面的地址栏输入http://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hao123.com”的备案信息,输入验证码提交进入该页面,显示该域名的主办单位为百度公司,网站名称为网址之家,网站首页网址为www.hao123.com。
点击首页网址的超级链接,自动进入涉案网站的对应页面,点击页面中的“软件”栏的“软件中心”,进入相应页面,显示该页面网址为“http://soft.hao123.com”。
在地址栏输入“http://soft.hao123.com/soft/youxi.html”进入相应页面,点击“经典游戏”,进入相应页面,点击“8”,进入相应页面。
在地址栏输入“http://soft.hao123.com/soft/28_119.html”,进入相应页面,点击“古剑奇谭完整破解版”右侧的“立即下载”进入相应页面,页面中记载点击“详情”进入相应页面,详情中记载“古剑奇谭是一款由上海烛龙开发的游戏。
游戏采用架空的历史设定……”,页面还记载如下内容:大小:44.6KB,更新:2016-12-12。
点击“立即下载”进入相应页面,下载完成后点击“打开文件夹”并解压其中压缩文件“Gjqt_1.3.7_Full_Install.torrent”,该文件大小52.93KB,进入相应页面,使用迅雷下载,得到占用空间8.4GB的文件。
网元圣唐公司还提交了涉案游戏及衍生品的知名度证据、对外授权证据。
百度公司提交(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21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在收到起诉材料后,涉案游戏在涉案网站已不存在。
网元圣唐公司确认涉案网站已无涉案游戏,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为证明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Hao123软件开放平台发布流程的网页截图,截图中记载“hao123开放平台为广大用户和作者提供应用程序的搜索服务及作品的上传空间服务,hao123下载平台不会……做任何形式的编辑和修改。
发布或更新软件需要先注册作者后台账号。
”关于作者注册要求及软件收录标准,hao123开放平台中亦有所规定。
Hao123网站公示了权利声明和投诉渠道,用户发现平台中软件侵权则可通过权利声明进行投诉。
百度公司为证明涉案网站中的软件系用户上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hao123后台信息截图,显示“软件名称:《古剑奇谭完整破解版》,软件大小44.6KB,修改时间2014年8月19日,作者pjrpjr-其他软件”;
以及pjrpjr的身份信息、注册邮箱等内容。
庭审中,网元圣唐公司明确其主张百度公司实施直接提供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259号公证书、光盘封底封面、著作权声明、网页截图,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提交了涉案游戏著作权登记证书、光盘署名信息及著作权声明,可以证明网元圣唐公司经授权已经获得了涉案游戏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对针对涉案游戏的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明确主张,百度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直接侵权行为,而非间接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网元圣唐公司自涉案网站中下载的文件是“Gjqt_1.3.7_Full_Install.torrent”的文件。
“.torrent”为种子文件,并非涉案游戏。
可见,百度公司并不存在将涉案游戏直接上传或相当于上传的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的行为,即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鉴于本案中,网元圣唐公司明确其仅主张百度公司存在直接侵权行为,由于其并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存在提供涉案游戏的行为,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