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677号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陶都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徐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摩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东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周立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水,男,杭州摩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摩光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3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江苏亨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