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75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区初村镇原北海湾皮鞋厂**(北海医院南)。
经营者:陈亚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福乐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本院促成双方和解,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