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291号原告:卢少文,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小英,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卢少文与被告李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卢少文以需要调整证据材料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少文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少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卢少文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严寒月书记员黎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