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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国庆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淑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范国庆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淑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国庆;周淑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564号原告:范国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淑娇,女,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范国庆与被告周淑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范国庆于2020年11月9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范国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国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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