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16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楼******。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利可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沭阳县中华小区******v>法定代表人:浦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住所地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利可森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