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72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胜,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