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12号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温斯顿塞勒姆市东海恩斯山路**。
法定代表人:琳内特·富勒-安德鲁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田安路****div>法定代表人:蒋伟鸿。
被告:福建省奥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滨南路泉商投资大厦**709-711法定代表人:林添水。
被告: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东路**法定代表人:秦文泉。
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奥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奥儿服饰有限公司、江苏中央新亚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5日,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