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43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兰,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金汇百货商场,经营场所江苏省泰兴市鼓楼北路泰兴商城****地下室。
经营者:黄正友。
被告:慈溪市沃尚电子厂,经营,经营场所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新胜东路**div>经营者:周燕贞。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诉被告泰兴市金汇百货商场、慈溪市沃尚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2020年11月18日,原告觅客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觅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