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28号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许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捷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2020年11月4日,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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