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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5号
案件名称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吴喜丰;上海垄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2799号2530室。

法定代表人:洪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昕,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喜丰,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审被告:上海垄垒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G1097室。

法定代表人:郑玉莲。

上诉人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维拉公司)、原审被告吴喜丰、上海垄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垄垒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途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奥维拉公司提交的(2019)厦鹭证内字第4832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8320号公证书)和(2019)厦鹭证内字第48322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48322号公证书)显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址均在上海市,收货地址均在福建省厦门市。

其中,第48322公证书中的销售店铺在上海市,途智公司、垄垒公司住所地也均在上海市。

第48320公证书中的销售店铺在浙江省嘉兴市,销售者显示为“吴**”,“吴**”是否为本案被告吴喜丰不能确定,即使“吴**”就是吴喜丰,其开设的店铺在嘉兴市,发货地在上海市,说明吴喜丰本人虽然户籍在广东,但长期经营、居住地早已不在广东,嘉兴市应是其长期居住地,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以便查明本案事实情况,节约司法成本。

奥维拉公司未作答辩。

吴喜丰、垄垒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奥维拉公司原审提供了一份淘宝网回复邮件,内容为“应您的要求,现披露会员认证信息如下:对方ID:嘉兴箱包店铺,真实姓名:吴喜丰,身份证:4405821988××××××××,手机号码:159××××5520,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针对商家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信息,平台均已开发产品,协助经营者对主体身份进行公示公开,您可以在店铺首页查看该店铺营业执照登载信息。

对属于符合电商法不需登记范围内容的自然人入驻,则无营业执照信息。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奥维拉公司起诉途智公司、垄垒公司制造侵犯奥维拉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在自行销售的同时还借助吴喜丰在“淘宝网”网站开办的网店“嘉兴箱包店铺”对侵权产品进行大量销售。

根据奥维拉公司提供的淘宝网会员认证信息等证据,可以初步认定途智公司主张的“嘉兴箱包店铺”的经营者“吴**”即为吴喜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汕头市。

吴喜丰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途智公司主张“吴**”经常居住地位于嘉兴市,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途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55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宋子怡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26日 关 键 词 管辖;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 涉案专利 “可座式拉杆箱”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720850157.2)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吴喜丰;

原审被告:上海垄垒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上海途智箱包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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