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陕01执15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五路******。
法定代表人权帅,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执行费12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作出(2020)陕01执154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限制消费。
经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
根据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2.对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进行了推送。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并将调查的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权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黛莱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