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241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陆菲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博旺街******。
经营者:陆菲,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星桥街道陆菲食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