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823号原告:韶关光华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园四横路。
法定代表人:张昆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窝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鑫。
原告韶关光华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一窝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韶关光华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光华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韶关光华塑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