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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瓯市优选生活日用品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7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建瓯市优选生活日用品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瓯市优选生活日用品商贸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初33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瓯市优选生活日用品商贸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建瓯市管葡路**。

经营者:徐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瓯市优选生活日用品商贸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观贵 审 判 员 周黎敏 审 判 员 余 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伟男 书 记 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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