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96号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25Y4P。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涵,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邓俊豪饮品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至乐路********。
经营者:邓俊豪。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邓俊豪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