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1893号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为GOYARDST-HONORE),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
法定代表人:Signol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秋燕,女,200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秋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秋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秋燕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秋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