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5163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有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鱼台县凊田副食超市,住所,住所地济宁市鱼台县清河镇鱼台农商银行清河支行附近为“青田联华购物广场”)。
经营者:叶友庭。
被告:金乡县金乡街道湘味轩饭店,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城金城路中段路北div> 主要负责人:杨红侠。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县凊田副食超市、金乡县金乡街道湘味轩饭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