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331号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理想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寅宇,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乐居信息所,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惠民街** 经营者:周冠钰,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彪,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佳奇,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乐居信息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乐居信息所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