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2民初11461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恒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沈阳市浑**高坎街道晓仁境村div>法定代表人:杨志零。
被告:廊坊亮姿日化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河北省文安县德归镇北三岔口村div>法定代表人:李英宝。
被告:珠海拾盛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div>法定代表人:郑俊丽。
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v>法定代表人:侯恩龙。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恒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廊坊亮姿日化有限公司、珠海拾盛壹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