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38号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桔塘社区*************厂房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5753J。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6。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巧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华博精测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华谊智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