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涞水县心妍日用品店。
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泰安路**。
经营者:冀永强。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涞水县心妍日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冀01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