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6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襄城县亚玲食品便利店,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曙光路东怡心**楼。
经营者:姜亚,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襄城县亚玲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