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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与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175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与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与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175号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对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与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湘05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诉讼费误算,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湘05知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九页第一至第三行“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负担500元。

”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哈尔滨量具刃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00元,被告邵东市五金城春娥五金工具店负担700元。

”审 判 长  李玉芳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吴坚强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敬梦雅代理书记员  贺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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