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02执20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法定代表人:DAVIDANTHONYWRIGHT,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后武,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注册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芳园西路**盛美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孙镇。
被执行人:孙镇(ZHENSUN),1966年3月18日生,男,加拿大籍,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盛为服装有限公司、孙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本院(2019)苏0102民初125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102执20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