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4697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楼。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仙游县枫亭镇散都鞋帽店,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霞贸街**> 经营者:林美爱,女,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慕公司)与被告仙游县枫亭镇散都鞋帽店(以下简称散都鞋帽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爱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散都鞋帽店、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爱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散都鞋帽店立即停止侵害第6445131号和第12312396号、第3641595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被告散都鞋帽店经营的店铺侵权商品页面;
3.被告散都鞋帽店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六万元;
4.被告散都鞋帽店承担原告合理维权费用三千四百元;
5.被告散都鞋帽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中,鉴于涉案商品链接已不存在,原告爱慕公司撤回了第1、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爱慕公司成立于1981年,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内衣;
销售内衣、服装、服饰等。
原告所持有的“爱慕”品牌诞生于1993年。
二十多年来,该品牌一直秉承“爱”与“美”的品牌理念,融科技于时尚,追求融合东西方文化的美学设计,为都市女性提供精致、时尚、优雅的产品和体验,在广大女性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过二十多年的辛苦经营与探索,爱慕公司以自己持续的努力和不断地付出,逐渐收获消费者、行业、社会、政府的认可,在营销、设计、技术、信息化、党建、公益等领域获得多项荣誉。
可以说,原告是一家具有较大经营规模的专业化服饰企业,其创建的爱慕品牌具有持续竞争能力,在中国广大女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本案主要涉及的侵权商标为原告所持有的第3641595号、第6445131号“爱慕”商标和第12312396号“AIMER”注册商标,其注册类别都为第25类。
原告对前述三项注册商标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原告在淘宝网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名为“晨艺正品企业店”的店铺里(店铺ID名为“tb075150164”)有关于“AIMER”、“爱慕”品牌服装的销售,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爱慕”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
原告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其销售的“AIMER”、“爱慕”产品为假货。
淘宝网网站由被告淘宝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淘宝网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被告淘宝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被告散都鞋帽店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爱慕”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爱慕”商标的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散都鞋帽店未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涉案商品链接于2020年9月27日下架删除。
第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并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因用户发布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被告散都鞋帽店是会员名为“tb075150164”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第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前不知道侵权信息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第三、淘宝公司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
原告爱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未举证,被告散都鞋帽店未到庭未举证,视为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爱慕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商标权利情况 1、第3641595号“爱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3日,后经续展至2026年2月13日。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295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爱慕公司持有的第2009853号和第3641595号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系中国驰名商标。
2、第6445131号“爱慕”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30年8月27日。
3、第1231239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内衣、游泳衣等,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8月28日至2024年8月27日。
二、与侵权有关的事实 1、涉案店铺会员名:tb075150164,店铺名称:晨艺正品企业店,注册经营者:散都鞋帽店,信用等级:五颗红心;
2、涉案商品名称:爱慕春季游泳衣女连体保守女裙温泉遮肚显瘦维多性感利亚聚拢泳装,2018年11月2日公证取证时网页显示售价:278元,月销200件,宝贝评价76条。
下单购买一件,付款278元,形成编号为254121921569262451的订单,查验该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3822041997369;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20年9月27日下架。
3、涉案实物状态:当庭启封爱慕公司提交的公证实物,内有连体游泳衣一件,其中吊牌、洗唛上有“爱慕”、“”标识。
爱慕公司鉴定意见指出侵权商品与正品在吊牌、货号等的不一致,确认该商品为假货。
另认定,爱慕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278元、公证费900元及律师费2500元。
本院认为,爱慕公司系第6445131号和第12312396号、第36415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游泳衣的吊牌及洗唛等处标注的“”及“爱慕”字样清晰显著,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些标识分别与涉案三项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被控侵权商品为游泳衣,属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爱慕公司确认被控侵权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并指出其与正品的不同。
因此,涉案商品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第6445131号和第12312396号、第36415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散都鞋帽店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属于侵犯爱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散都鞋帽店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爱慕”字样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爱慕公司已撤回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故本院对淘宝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述。
综上,散都鞋帽店销售案涉商品及未经许可在商品名称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均侵犯了爱慕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其未能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爱慕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链接在售时长、爱慕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2018年11月2日公证取证时网页显示涉案商品售价为278元,月销200,累计评价76。
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于2020年9月27日下架;
2、爱慕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278元、公证费900元及律师费2500元;
3、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仙游县枫亭镇散都鞋帽店(林美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5000元;
二、驳回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5元,由被告仙游县枫亭镇散都鞋帽店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