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4891号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旭皎、孔丽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小丽副食品店(已注销)。
住所地:。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住宅)v> 经营者:张江峰,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小丽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起诉前被告已注销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