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751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路与彩田路交汇处盛世家园裙楼106-Biv>法定代表人:黄进球,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文记鲜来鲜得商店,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赛格景苑****iv>经营者:李捷文,男,汉族,1967年10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云,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利金倩,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高登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鲜来鲜得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