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3执424号之一被执行人:韩小抱,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2020年9月19日刑满释放。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韩小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苏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的内容为:韩小抱罚金9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已经追缴)。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韩小抱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虚拟子账号等文书。
二、银行账户查询、冻结和划拨2020年9月27日至11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两次,因韩小抱的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
三、不动产和动产查询经查询,韩小抱无不动产和动产登记信息。
四、走访、调查2020年10月26日,本院在韩小抱的居住地对其财产等情况走访了基层村民组织及其家庭,了解到韩小抱已婚,刑满释放后在外打工,有子女两个孩子,家庭经济来源依靠超市收入和韩小抱的打工所得,生活条件和涉财产履行能力尚可;
其亲属向本院提供的缴款5万元的票据(复印件),系韩小抱于2020年8月4日缴纳的违法所得。
五、电子卷搜索经搜索韩小抱在侦查阶段的电子卷,查阅了信息材料,未发现其财产线索。
六、查关联案件经查,韩小抱无财产收益内容的关联诉讼案件。
七、限制高消费2020年11月17日,本院通过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韩小抱的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韩小抱因犯罪被处以刑罚,除执行主刑外,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韩小抱的财产刑为罚金9万元,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韩小抱的罚金未履行。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韩小抱的涉财产部分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故本院依法对其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3刑初65号刑事判决中韩小抱的罚金9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韩小抱具有存在法定执行情形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