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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建猛与桥西区胡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383号
案件名称甄建猛与桥西区胡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甄建猛;桥西区胡再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83号 原告:甄建猛,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胡再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城角街市场西侧**。

经营者:胡再。

原告甄建猛与被告桥西区胡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甄建猛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甄建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建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甄建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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