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383号 原告:甄建猛,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胡再食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城角街市场西侧**。
经营者:胡再。
原告甄建猛与被告桥西区胡再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甄建猛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甄建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建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甄建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