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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义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执1477号
案件名称陆义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陆义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477号被执行人:陆义昌,男性,1980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7号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陆义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义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陆义昌人民币20000.00元罚金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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