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1执1477号被执行人:陆义昌,男性,1980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知刑初7号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陆义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义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陆义昌人民币20000.00元罚金等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
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
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